企業應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商標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9月02日 查看次數:1338
案情回放 廣東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啤酒的生產、銷售等,使用“蘭×”商標。該公司生產“蘭×”啤酒的歷史可追溯到上個世紀80年代。但由于種種原因,“蘭×”尚未注冊為其商標。浙江的黃某在2007年設立了浙江某“蘭×”飲料制劑有限公司,并注冊了“蘭×”商標。 2009年初,廣東某股份公司首次遭到浙江某“蘭×”飲料制劑有限公司起訴,稱其“蘭×”啤酒侵害了其“蘭×”商標權,要求廣東某股份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200萬元。2010年3月,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廣東某股份公司敗訴,并要求停止生產、銷售、宣傳“蘭×”啤酒,并賠償損失50萬元。 廣東某股份公司不服,隨后上訴至上一級法院,二審改判賠償金額為2萬元。雖然將賠償額從50萬元改判為2萬元,但廣東某股份公司的啤酒業務在幾番折騰之后,一落千丈,產銷由訴前的8余萬噸下降到2萬噸,啤酒業務從年利潤800余萬元變為虧損300萬元,廣東某股份公司也因此元氣大傷。 律師說法 廣東華譽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分析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廣東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己多年經營的商標是否構成侵權?公司應當如何防范商標風險? 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本案中,廣東某股份公司雖然使用“蘭×”商標在先,而且也使用了多年,但是由于沒有注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而浙江某“蘭×”飲料制劑有限公司雖然是后來才申請“蘭×”的商標權,但其是“蘭×”注冊商標的合法所有人。廣東某股份公司未經注冊商標“蘭×”的專有權人浙江某蘭斯飲料制劑有限公司的授權,在啤酒類上使用該商標,并大規模銷售使用該商標的產品的行為,違反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權、銷毀侵權商品,并負擔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費用。所以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維護了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鄭律師特別指出:當今社會中,商標已成為企業安身立命的基礎,企業的聲譽最終體現在商標上,商標成為企業信譽的象征,成為消費者選擇購物的向導,是企業產品的最佳銷售廣告。從這一層面看,商標就是企業產品市場的代表,企業失去商標,就失去了消費者的信任,就等于喪失了市場。浙江某“蘭×”飲料制劑有限公司這種搭便車的行為對廣東某股份公司的危害,不亞于著名商標被搶注,如同百只螞蝗叮咬大象一樣,其累計效應足以導致大象失血過多而衰弱甚至死亡。防止他人借商標權之名,不正當地利用公司的聲譽,應當成為企業維護權益的重要課題。所以企業若想做大做強,需要在商標注冊、維護上下功夫,維護好企業的知識產權利益。新聞來源:番愚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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