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阿龍文體銷售假冒文具吃官司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1月17日 查看次數:1299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阿龍文體經銷部因銷售假冒“晨光”牌文具,被上海中韓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兩次投訴,質監部門對其查處后,晨光公司又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將業主張耀龍起訴到法院。昨日(1月16日),寧夏自治區高院發布,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判令張耀龍停止侵權,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萬元。 2002年,廣東省潮陽市中韓晨光實業有限公司取得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發的“晨光”文字商標的商標注冊證。2004年9月21日,上海中韓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受讓了“晨光”商標。2005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上海中韓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筆商品上的“晨光”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2007年9月,根據上海中韓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投訴,寧夏銀川市質監局,以個體工商戶業主張耀龍銷售假冒“晨光”牌文具為由,查封了阿龍文體經銷部經銷的“晨光”牌中性筆7760支、筆芯76800支及其他物品。2008年9月,根據上海中韓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再次投訴,銀川市質監局又查封了該經銷部經銷的“晨光”牌中性筆和筆芯。銀川市質監局經查證認定,張耀龍經營的阿龍文體經銷部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文具。2008年12月1日,該局對該經銷部作出沒收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中性筆441盒、筆芯1504盒,罰款3800元的行政處罰。隨后,晨光公司又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將張耀龍起訴到法院。 銀川中院審理后認為,晨光公司主張由張耀龍賠償其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末提供支出費用票據的原件等。于是判決張耀龍立即停止對晨光公司“晨光”牌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張耀龍賠償晨光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4000元、律師費1000元,合計1萬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等。新聞來源:寧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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