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中糧”產品被打回原形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2月09日 查看次數:1312
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會根據消費習慣而養成品牌忠誠度,對自己喜歡的產品,產生品牌依賴。而一些生產廠家就根據消費者的這種心理,將自己生產的產品擅自貼上別人的商標來誤導消費者購買。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故意使用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糧集團)商標“中糧”字樣在白醋和料酒產品上的商標侵權案件。該案的被告、擅自使用“中糧”字樣在產品標簽上的北京沙河仙和廚調味品廠(下稱仙和廚廠)業主被判賠10萬元。 標注“中糧”,身份遭質疑 據了解,中糧集團成立于1952年,是一家集貿易、實業、金融、信息、服務和科研為一體的大型企業集團,橫跨農產品、食品、酒店、地產等眾多領域。其生產的糧油產品、調味品、葡萄酒、蜂蜜等產品在同行業產品中一直享有較高聲譽。 2011年7月,中糧集團在北京市多個區縣的批發市場里發現有個別商戶在大量批發、零售貼有“中糧白醋”標簽的白醋和“中糧料酒”標簽的料酒,標簽上注明的生產廠家為仙和廚廠。中糧公司通過實地調查,在被告劉永新經營的仙和廚廠倉庫內發現了大量印有“中糧白醋”和“中糧料酒”的產品。 通過中糧集團相關人員對所購買的涉案侵權產品及包裝箱的實物進行辨認,仙和廚廠生產的“中糧白醋”在瓶貼中部最顯著處標識有“中糧白醋”字樣,在瓶貼的中上部標有兩處“中糧廚友”字樣,在瓶貼底部標有仙和廚廠全稱及廠址;涉案產品“中糧料酒”在瓶貼中部最顯著處標有“中糧料酒”字樣,在瓶貼的中上部標有兩處“中糧珍極”字樣,在瓶貼底部標有仙和廚廠全稱以及廠址。 中糧集團認為,仙和廚廠業主劉永新在其生產的“中糧白醋”和“中糧料酒”產品上突出使用與“中糧”注冊商標相同的字及字型,企圖利用“中糧”商標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價值來推銷自己的產品,以引起消費者對商品生產者和商品來源的混淆,謀取不正當利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永新停止侵權行為,賠償中糧集團經濟損失15萬元。 本案被告、仙和廚廠業主劉永新辯稱,仙和廚廠在其負責的時候確實生產了部分涉案產品,但是目前市面上許多廠商都在生產與中糧集團有關的產品,且其行為沒有侵權的故意,涉案產品的產量也不高,并沒有真正投入市場。請求法院駁回中糧集團的起訴。 侵犯商標權,法庭判賠償 為證明“中糧白醋”、“中糧料酒”并非中糧集團的嫡系成員,中糧集團舉出證據稱,2009年7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其申請的第5669061號“中糧”文字商標,核準使用在第33類黃酒、料酒等酒類商品上;2009年8月,第5669058號“中糧”文字商標注冊成功,核準使用在第30類醋、醬油等商品上。 庭審中,劉永新承認為了增加經濟效益,在自己生產的調味料產品上標注了“中糧”文字,其亦承認自己與中糧集團沒有關聯關系。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劉永新在其生產的“中糧白醋”和“中糧料酒”產品的瓶貼顯著位置使用了“中糧”文字,起到了明顯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該行為系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與中糧集團注冊在醋、料酒產品上的商標相同的“中糧”文字,構成了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同時,劉永新并無證據證明其提出的沒有侵權故意、涉案侵權產品產量低且未真正投入市場銷售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劉永新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帶有“中糧文字的涉案產品,并賠償中糧集團經濟損失10萬元。 截至記者發稿時了解到,本案被告不服一審判決,目前已提起上訴,本報將繼續關注該案進展。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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