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的是利益而非權利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5年08月21日 查看次數:929
近年來,實務界和理論界對于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搶注”的認定,論及者甚多,司法實踐中亦已經形成慣常處理的基本原則。筆者日前審理了較多類似案件,對于“搶注”條款亦有所感悟。 縱觀當今世界各國商標法,多已將注冊作為商業標記獲得商標權保護的前提。然而,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未注冊商標”在我國依然受法律保護。這種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理念,最為典型的制度體現在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的“搶注”制度。誠然,由于商標注冊只是商標權利原始取得的公示程序,是確權而非授權,所以根據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則,商標使用而不注冊,并不與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背離。除法律特別規定以外,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民事行為并不喪失合法性。由合法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利益,自然也是合法的,合法的利益當然應當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對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的搶注,搶注的是利益而非權利,而我國商標法是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保護的基礎應當是“權利”。 &那么,對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是否可以依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因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如果通過使用建立了一定的市場信譽,他人的注冊或使用行為很容易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所以完全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應規定。提供此種保護的先例就有德國,在德國對未注冊商標被他人搶注時,給予的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而非商標法的保護。英國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亦是通過仿冒之訴來進行。 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商標注冊的功能,我國商標法可對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在法律地位上作區別對待。為了充分發揮我國商標法鼓勵市場主體盡可能地進行商標注冊的作用,以最大程度地發揮商標注冊制度的效率與可操作性,我國商標法應明確未注冊商標不能獲得商標法的保護。而通過這一制度性變革,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商標注冊制度的效率,更好地發揮商標注冊維護權利歸屬和市場交易安定性的功能,保證商標注冊人可以安心地為商譽的建立投入資本與經營,也可以通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承認和妥善保護未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正當利益,保障良好的商業秩序和貿易規則,體現民事法律制度追求正義、維護公平的核心價值.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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