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列康”商標侵權 三被告被判賠償20萬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12月31日 查看次數:1513
紐崔葆前列康軟膠囊中“紐崔葆”是商標,還是“前列康”是商標?產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冊的“前列康”商標作為商品名稱是否構成侵權?12月28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李時珍公司、康之源公司、康億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紐崔葆前列康軟膠囊,賠償原告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恩貝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 康恩貝公司所擁有的“前列康”注冊商標為知名商標。“前列康”曾一度作為中成藥“普樂安片、膠囊”的通用名稱使用。2009年12月,康恩貝公司委托人員先后兩次在陳某經營的南通某藥房購買了4瓶從蔡某經營的南通市某保健食品銷售部進貨的由李時珍公司生產、康之源公司監制、康億源公司總經銷的侵權產品紐崔葆前列康軟膠囊。 康恩貝公司認為,李時珍公司、康之源公司、康億源公司及陳某、蔡某沒有經過其允許,更沒有取得授權,其生產和銷售紐崔葆前列康軟膠囊的行為侵犯了康恩貝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為此請求法院判令上述單位和個人停止侵犯“前列康”注冊商標專用權,召回、封存并銷毀含有“前列康”商標的包裝物及標識,公開登報聲明、澄清事實、消除影響,賠償各項損失人民幣5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庭審中,康恩貝公司放棄要求陳某和蔡某賠償損失的請求。康之源、康億源公司共同辯稱,前列康軟膠囊是通用名稱,并非作為商標使用,紐崔葆才是商標,涉案產品不是紐崔葆牌,故并未侵犯康恩貝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康恩貝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在“前列康”已不能作為藥品通用名稱使用的情況下,被控產品在外包裝及宣傳圖片中標注“前列康”文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容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李時珍公司、康之源公司、康億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生產的產品上將與康恩貝公司注冊商標“前列康”相同的文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構成對康恩貝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新聞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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